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(摘要)
(2014年1月14日·中发〔2014〕3号)
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列为考察对象:
(四)配偶已移居国(境)外;或者没有配偶,子女均已移居国(境)外的。
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组织(人事)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。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,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,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。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,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。
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(摘要)
(2014年1月14日·中发〔2014〕3号)
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列为考察对象:
(四)配偶已移居国(境)外;或者没有配偶,子女均已移居国(境)外的。
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组织(人事)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。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,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,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。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,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