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法规

您当前的位置 :灯塔·烟台智慧党建 > 理论研究 > 法律法规 正文

评论之三:坚决斩断买官卖官的“黑手”

发布日期:16-08-18 16:03 信息来源:大众日报 字号:[ ]

  换届纪律“九严禁”系列评论之三

  坚决斩断买官卖官的“黑手”

  买官卖官是赤裸裸的“权钱交易”,买卖的是公权,谋取的是私利,政以贿成、公权私授,为党纪国法所不容。如果说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,那么买官卖官就是最大的吏治腐败,必须坚决打击。中央明确要求,对以谋取职务调整、晋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,一律先停职或免职,再依纪依法严厉惩处。

  近年来,中央、省委连续出重拳整治“买官卖官”,但仍有一些干部心存侥幸、以身试法,信奉“不跑不送、原地不动,又跑又送、提拔调动”的所谓“潜规则”,信奉金钱万能、有钱能使鬼推磨,用钞票作为谋求职务升迁的“敲门砖”。卖官丧失党性原则,置党纪国法于不顾,把卖官当成了“发财”工具,严重破坏一个地方、一个单位的政治生态。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刘贞坚锒铛入狱,涉及的行贿买官人员均被法纪严惩,当成为“镜鉴”。

  买官卖官相伴而生。斩断买官卖官的“黑手”,必须从买卖双方同时入手,做到“一案双查”,既要严肃查处受贿卖官者,让卖官者身败名裂、得到严惩;又要坚决将买官者全部揪出并进行严肃处理,让买官者“赔了夫人又折兵”。